私立学校的成功建立是中国私立学校建立的自然延续。根据法理,继续组织应自动继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被设立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在公司成立后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以自己的利益为由,以被设立公司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不以此为由承担合同责任的主张,但相对人是善意的除外”,深圳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决方案。上述司法解释对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作出了实践性规定,即设立后的公司将直接继承。但为防止发起人滥用权利谋取私利,司法解释作出了特别限制,明确公司不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身利益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以设立民办学校名义实施的行为的责任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可参照上述规定。但民办学校经批准并正式设立后,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举办者以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为名为自己谋取利益,深圳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决方案,以免损害学校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深圳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决方案。在学校做教育合规与风控方案的时候是需要参考的。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领域。深圳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决方案
业内流行一种说法,民办教育机构是公办学校的人才培养基地,民办教育机构培养的***骨干教师,大部分**终通过教师公开招聘统一考试流向公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为此头疼不已,不断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希望相关部门能采取措施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甚至有观点认为,民办教育机构未满任期的教师是否可以排除在公办学校之外。当然,这种观点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首先,它侵犯了***规定的公民平等就业权利。二是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只要一个正常人,他就会想尽办法让利益比较大化。如果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受到行政手段的限制,那么***的大学毕业生可能根本不再考虑民办教育机构作为就业选择,**终会导致民办教育机构根本招不到***教师,完全失去竞争优势。因为教育合规与风控对学校来说是必要的。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源真律所的熊主任擅长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有同行就是找的他们。
近年来,学校感受到了巨大的安全压力。一些中小学不仅取消校外活动,还害怕在学校开展正常的大型活动,生怕学***生一点安全事故。根据今年的报道,北京、上海、厦门等地对学生的课间活动实施了各种限制。比如北京某小学规定课间休息10分钟,除了喝水和上厕所,午休时间学生不能走出教室到操场玩耍。厦门一所学校派出一名小学生干部督导员,对课间“非常规跑”的学生扣分。这些措施被媒体戏称为“休会期间的俘虏”。现在,一旦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负责监管,家长通常都会向学校要求赔偿,将学生的安全责任“无限转移”到学校的例子数不胜数。这样,学校别无选择,只能为了“保护自己”而“停止”学生在校内外的正常活动。毕竟学生的安全和学校的和谐稳定才是重中之重。另一方面,现在学生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在许多地方,它往往不是“负责任和可问责的”。反而是保持事情平静,让学校承担“无限责任”。关于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教育合规与风控这在当下是非常明显的。
民办学校必须经过设立阶段,才能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学校的设立分为筹备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这所私立学校**多可建三年。符合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跳过编制,直接进入正式编制阶段。我国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任归属有两种情况。***,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再者发起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因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招生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一般来说,教育部门在发放设立许可批文时,也会在批文中明确强调设立期间不允许招生。但发起人肯定会为学校的设立进行其他行为,不排除会以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他行为,这在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当中是值得关注的。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还是要找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从教育合规与风控角度,教育机构如何应对当下培训现状的情况呢1、主动审查书面教育培训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退费条款。2、条件允许,开设线上课堂,**期间,转战线上。3、停课不停服务,让学生和家长放心。4、降低运营成本,协商减租,协商减薪,稳住现金流。5、退费沟通过程中:条件允许情况下推荐学生选择线上课程;主动提出根据**时间相应延长课程的有效期;指明退费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合理沟通,有理有据,该退则退,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始终秉持:教育品牌才是教培机构**重要的资产。学校要把教育合规与风控重视起来。北京民办教育合规与风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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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育法的角度来看,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收购”其实并不是一种法律表达,而“发起人变更”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专业表达。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举办者捐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只有民办学校才能享有学校全部资产的财产权,包括举办者在内的任何个人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均不得抽回出资。因此,民办学校从开办到终止,其法人财产不能转让,分部不能转让,所以发起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学校资产。因此,以转让民办学校为标的的收购合同将面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其在民办学校的出资(股权)份额,即通过变更发起人实现财产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对此原则上有规定:“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这是必须要考虑到的。深圳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