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以在中国设立私立学校为名实施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似乎应该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标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确认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终确认无效的,由相应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我国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和诉讼,视为效力待定的诉讼。如果已建立的私立学校承认这一点,湖南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方案,它将具有法律效力;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湖南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方案,民办学校的设立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必须进行一系列交易才能设立学校。如果民办学校需要事后追认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关系,会使举办者承担过高的风险和责任,湖南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方案,不利于社会力量投资民办教育。这在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讲座中时长被提到。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需要重视。湖南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方案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这在投资者中已经根深蒂固。但由于教育行业相对封闭的性质,民办学校为很多交易“买”熟人,所以民办学校的尽职调查普遍没有受到重视,大多直接忽略了这一环节,以至于出现各种纠纷,如大额债务纠纷、招生承诺未兑现纠纷、学校所有权纠纷、校址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人事纠纷、主管部门处罚纠纷等,都会影响学校的运营。因此,在“收购”民办学校的过程中,必须对目标学校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涵盖所有权、办学许可证、校舍、财务合规、无形资产、劳务和人员、或有负债、广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公司等。教育合规与风控需要注意对目标学校进行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全国民办教育合规与风控教育合规与风控重视的学校值得信赖。
民办学校发起人的权益体现办学收益(***营利性学校)。关于民办学校停办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学费、及其他费用退还受教育者;(二)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将继续用于举办其他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学校终止,学校剩余财产分配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立法原则,《公司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一致,应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财产分配也是教育合规与风控的重要领域。
教育合规与风控中民办教育不能触碰的红线其中就包含了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创始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没有严格区分举办者的个人财产和学校财产,一定程度上存在私用公账户和公用私账户的现象。部分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向学校借款数额较大,但未履行财务手续,连续数年未偿还,可能涉嫌挪用资金或职务犯罪。甚至有人举报抽逃注册资本。一些组织者可能认为他们在学校投入了大量资金。虽然他们拿走了十万或几十万的注册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但实际投入远远超过学校的注册资金数额。虽然是这样,但法律并不这么认为。注册资本一经投入,即属于学校财产,只能用于学校。转让注册资本严重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以,请一定要树立学校里的就是学校里的,个人里的就是个人里的观念。你不能认为学校是自己办的,就认为学校里的东西是我的,我的东西在学校里。而学校的个人财产也要清晰明了。擅长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的律师有推荐的吗?
一些学校经营者为了尽快获得办学资格,在办学过程中利用所谓的“同伙”**相关证书或官方文件,此类代理人往往通过伪造、文件和国家机关正式文件等方式欺骗学校经营者;部分学校经营者还会自行伪造、文件和国家机关公文,并通过办学资格审批机关的检查。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审批机关的情况在民办学校的出资中也时有发生。民办学校的启动资金有多种出资形式,如现金、房产、教学设备、知识产权等。但无论出资形式如何,都要注意出资是否到位。教育合规与风控审查中,我们发现一所学校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显示,该校有2亿启动资产,但有1.9亿负债。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000万。这种验资报告显然存在问题,仍然出资2亿元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债务是虚构的,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涉嫌提供虚假文件。源真律师事务所擅长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服务。湖南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方案
源真所的熊主任早先就是做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的。湖南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方案
学校的责任有2个方面1.学校的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从理论上讲,由于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害时,不能要求学校根据监护关系承担本应由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从立法层面看,根据我国《《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第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不适用于学校责任,但不能完全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法律的明确列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无过错责任包括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责任,只有中小学的行为构成上述责任时,才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学校作为法人机构,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几乎不构成上述责任。股权本质上是特定情形下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因此,应当严格界定股权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只有当未成年学生为学校利益或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均无过错时,学校才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如果学生**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或因学校的义务劳动遭受损害,学校的责任。很多时候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手册中都会提到这个。湖南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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