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不能触碰的红线!其中就有教育合规与风控要关注的职业侵占罪。职业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案例:2014年1月27日,河北省清河县财政局2013年拨付杜口驿阳光幼儿园补助4.9万元。140元,天津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天津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被告人杨利用担任园区主任的便利,私写委托书,将上述补贴款私自存入其在中国银行的个人账户(户名:杨,账号:6285),并非法占为己有,天津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被告人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教育合规与风控在办学过程中能规避很多问题。天津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
民办学校的教育合规与风控要注意1、给转让方(“卖方”)带来的风险:(1)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的风险,已经收取的转学费必须返还。(2)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或查出,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2、受让方(“买方”)面临的风险:如果违反法律“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那么受让方面临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即受让方购买的目的无法实现。从法律上来说,学校的发起人并没有改变,所以很多学校事务的处理都会面临很多障碍,处处受到约束。毕竟,赞助商的地位对私立学校来说至关重要。北京民办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学校要把教育合规与风控重视起来。
学校的责任有2个方面1.学校的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从理论上讲,由于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害时,不能要求学校根据监护关系承担本应由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从立法层面看,根据我国《《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第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不适用于学校责任,但不能完全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法律的明确列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无过错责任包括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责任,只有中小学的行为构成上述责任时,才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学校作为法人机构,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几乎不构成上述责任。股权本质上是特定情形下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因此,应当严格界定股权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只有当未成年学生为学校利益或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均无过错时,学校才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如果学生**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或因学校的义务劳动遭受损害,学校的责任。很多时候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手册中都会提到这个。
民办学校发起人的权益体现办学收益(***营利性学校)。关于民办学校停办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学费、及其他费用退还受教育者;(二)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将继续用于举办其他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学校终止,学校剩余财产分配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立法原则,《公司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一致,应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财产分配也是教育合规与风控的重要领域。湖南源真所在教育合规与风控领域认知度很高。
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法理上主要有三种观点:(1)监护关系说。也就是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未成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监护关系可以进一步分为监护委托转移理论和监护自动转移理论。(2)契约关系说。学校、学生及其家长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事实上,学校自接受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建立了默示合同关系。根据这份安全责任合同,学校有义务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缴费、报名、是合同成立的有效要求”。(3)教育、管理、保护关系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有权力和义务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教育的责任,存在过错,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中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一定要考虑到。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推荐找源真律所的熊主任。长沙做好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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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的成功建立是中国私立学校建立的自然延续。根据法理,继续组织应自动继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被设立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在公司成立后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以自己的利益为由,以被设立公司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不以此为由承担合同责任的主张,但相对人是善意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对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作出了实践性规定,即设立后的公司将直接继承。但为防止发起人滥用权利谋取私利,司法解释作出了特别限制,明确公司不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身利益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以设立民办学校名义实施的行为的责任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可参照上述规定。但民办学校经批准并正式设立后,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举办者以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为名为自己谋取利益,以免损害学校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学校做教育合规与风控方案的时候是需要参考的。天津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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